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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进行继续盘问。

(1)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后,应当立即结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其进行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 (2) 继续盘问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继续盘问人其被继续盘问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继续盘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继续盘问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依法保障被继续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① 对被继续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 ② 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继续盘问人; ③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④ 侵吞、挪用、损毁被继续盘问人的财物; ⑤ 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⑥ 其他侵犯被继续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 对被继续盘问人使用警械或者武器,依照本细则第4—02条、第4—03条规定执行。
(4)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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