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对被继续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单位而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注明,并由被继续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但是,对因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在继续盘问期间查明身份后,应当依照前项规定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