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民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对符合本条第1款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依照本章规定适用继续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