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 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 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 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的; (6) 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 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 其他不符合本条第1款所列条件的。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