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移交逃犯。经盘查能确认是逃跑、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移交时,应当会同接收人员对被移交人进行人身检查,清点物品,并做好记录,要求接收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