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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物品安全检查。检查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安全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2) 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3) 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4) 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5) 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6) 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7) 对违禁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予以扣押或者收缴。 (8) 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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