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结束现场处置。 (1) 结束案(事)件现场处置。 ① 当场处罚。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行政案件,处警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六章规定执行。 ② 现场调解。对符合现场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处警民警可以进行现场调解。现场调解,依照本细则第五十五章规定执行。 ③ 当场移交。主管部门到达现场的,应当当场移交,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协助现场处理。 ④ 继续办理。对案(事)件现场处置完毕,需要继续办理的,将有关人员和证据带回,依照本细则第10—08条有关规定执行。 (2) 结束求助现场处置。 ① 救助成功后,确认被救人员身份,必要时联系其家属到现场或者医院,办理交接手续。 ② 穷尽救助手段仍不成功,需要离开现场的,应当报经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负责人批准。 ③ 主管部门到达现场的,应当当场移交,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协助现场处理。 ④ 救助结束后,有关事项属于民事纠纷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结束投诉现场处置。 ① 处置完毕,应当将有关人员和证据材料带回并转交警务督察或者具体承办投诉的部门。 ② 主管部门到达现场的,应当当场移交,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协助现场处理。 10—0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