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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取证措施。

(1) 录音、录像、拍照。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法,及时收集、固定和保护现场证据。及时调取监控录像和其他人员摄制的视听资料。 (2) 询问。及时询问报警人、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来不及或者不便制作笔录的,应当对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单位、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 (3) 盘问、检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盘问、检查,依照本细则第十一章规定执行。 (4) 搜集实物证据。对有关涉案物品和违禁品、管制器具进行现场搜索、收集,依法办理扣押、登记手续。对易灭失、易遭破坏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并采取适当方法固定。 (5) 勘验、检查。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技术部门派员到场。 (6) 调查线索。及时对有关线索进行登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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