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回;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