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息:

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及具体财产的信息;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案件事实中涉及有伤风化的内容,以及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细节描述;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工作专用章;

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删除前款所列信息影响对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作部分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