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

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

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使社会广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