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