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