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出所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出所 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被引用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