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医疗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医疗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