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入所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入所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