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入所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入所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