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 第四章 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服刑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