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