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