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