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促进对有组织犯罪的源头治理。 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各项工作职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