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收集证据;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