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