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