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