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
书证;
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