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