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

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