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零八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百零七条 目录 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