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零六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零五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