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九十六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九十六条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