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