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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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