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二十条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