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