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 第七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