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