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