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五十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