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