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