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