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