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三十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