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八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