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

对外国人决定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