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