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四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节 第十二章 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第二百零九条 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 第二百一十条 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容教育场所、收容教养场所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