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 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