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